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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難忘的體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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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嬌蘭皇家蜂王乳 平衡油3G 50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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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蘭鑽護膚療程一堂(限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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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嬌蘭白玉眼罩(限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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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蘭鑽護膚療程兩堂(限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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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嬌蘭蘭鑽極萃氧生微晶精30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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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蘭鑽護膚療程三堂(限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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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區

  1. 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

  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6號

    (02) 2371-1726
  2. 新光三越台北南西店

  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2號

    (02) 2523-8574
  3. SOGO百貨忠孝店

   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45號

    (02) 2740-0592
  4. SOGO百貨復興館

   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300號B1

    (02) 2772-1519
  5. SOGO百貨敦化館

  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46號B1

    (02) 8771-3676
  6. 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A8館

   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2號

    (02) 2345-1448
  7. 遠東百貨信義A13館

  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58號

    (02) 8789-0256
  8. SOGO百貨天母店

   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77號

    (02) 2835-5031
  9. 新光三越台北天母店

    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東路68號

    (02) 2874-8531
  10. 大葉高島屋

   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55號

    (02) 2831-7524
  11. 美麗華百樂園

   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20號

    (02) 8502-0878
  12. 比漾廣場

    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一段238號

    (02) 8231-5158
  13. Mega City板橋大遠百

    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28號

    (02) 2956-9096

桃竹區

  1. SOGO百貨中壢店

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357號

    (03) 425-3994
  2. 新光三越桃園站前店

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9號

    (03) 335-0150
  3. 桃園台茂購物中心

    桃園縣蘆竹鄉南崁路一段112號

    (03) 312-7394
  4. 新竹大遠百

    新竹市西大路323號

    (03) 525-8572
  5. Big City遠東巨城購物中心

    新竹市東區中央路229號

    (03) 515-2319

中區

  1. Top City台中大遠百

   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251號

    (04) 2251-4462
  2. 新光三越台中中港店

   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301號

    (04) 2254-0125
  3. 中友百貨

    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61號

    (04) 2225-0930
  4. 廣三SOGO百貨

   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459號

    (04) 2328-6221
  5. 耐斯廣場購物中心

    嘉義市忠孝路600號

    (05) 271-0062
  6. 遠東百貨嘉義店

    嘉義市垂楊路537號

    (05) 283-0395

南區

  1. 新光三越台南新天地

   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658號

    (06) 303-0098
  2. 新光三越台南中山店

    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62號

    (06) 228-3058
  3. 南紡購物中心

    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一段366號

    (06) 209-1811
  4.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

  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777號

    (07) 522-4342
  5. 漢神百貨

   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266號

    (07) 216-6999
  6.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

  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213號

    (07) 537-4146
  7. 新光三越高雄左營店

    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路123號

    (07) 350-4751
  8. SOGO百貨高雄店

    高雄市前鎮區三多三路217號

    (07) 338-9598
  9. 高雄大遠百

  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四路21號

    (07) 338-7869
  10. 統一時代百貨高雄店

    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789號

    (07) 823-3602

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

依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訂定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,
法國嬌蘭於2023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下契約條款
|僅限敦南護膚療程中心購買療程且符合契約條件簽屬使用|

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8日衛授疾字第1120300459號函發布

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


立契約書人:
消 費 者 (以下簡稱甲方)
美 容 業 者 名 稱 (以下簡稱乙方)

甲乙雙方同意就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:

第 一 條(美容之定義與服務範圍)

本契約所稱美容,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、臉部美容等 之行為。

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項目:

  1. 化粧;
  2. 臉部美容;
  3. 肌膚保養;
  4. 美容諮詢;
  5. 相關商品之販賣;
  6. 其他:_______________ 。

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____。

  1.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,已將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交付甲方並給 予至少三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。
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

第 二 條(權利義務之依據)

甲乙雙方關於本件美容之權利義務,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; 本契約未約定者,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。

本契約之附件、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,均為 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。

甲乙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,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。但本契 約條款較其他特別協議事項更有利於甲方,而為甲方於協議時所 不知者,不在此限。

第 三 條(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)

甲方如有需要,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,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 之規定(如附件 ),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。會員就 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,不得低於非會員,所負擔之義務, 不得高於非會員。

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,並應於訂約前交付甲方審閱。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,於訂約前向甲方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,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,並 經甲方簽名確認。

如發行會員卡者,會員卡不慎遺失、毀損或被竊時,乙方於甲方 申請補發後,應製作補發新卡,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 元。 (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)

第 四 條(繼續性美容服務、項目及方式之說明)

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甲方所選擇之美容項目、 對價、計價方式、次數、期間、效果分析、副作用、危險性等, 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、性質、效用、數量及 價格,於訂約前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,並提供相關之書面。 乙方應將為甲方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,製作紀錄並經甲方 簽名確認後,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,並提供甲 方紀錄影本,以供查對;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 影本。

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,得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 法為之。

第 五 條(乙方之詢問及處置義務)

乙方於實施美容項目前,應詢問、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 中、是否屬過敏性體質、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、肌膚有無敏感性 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。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。 前項詢問,應以書面為之,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, 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,以供查對;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。

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,得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。

於甲方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,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 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,應即告知他方。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 外,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。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,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、使用之商品 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,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 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。

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,應尊重甲方之意見。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, 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。

第 六 條(費用明確性原則)

入會費新臺幣__________元。

  1. 以美容服務為必要給付者:
    本契約之總費用(含入會費【非會員免收】、所需商品、材 料費、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)共計新臺幣 元,其 細目如附件_______。
  2.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或以優惠價格搭配銷售美容服務: 甲方購買商品之項目及金額_______________: 。
    美容服務之時間:__________ ;次數:_____ ;費用:__________ (市 價:__________);服務可使用之期間:____________________ ;其細目 如附件_____ 。(美容服務之費用【市價】未載明或低於本契約之 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,視為該服務費用【市價】占總費用百 分之五十。)
   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退還所贈 未使用之服務費用【市價】予甲方。

繳費項目未明列者,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。

甲方因繳費而獲得乙方贈送之商品(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 十),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,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,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。

乙方以贈送甲方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,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,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不得以贈送會籍為 由,而不計入退費計價。

第 七 條(價金金額與付款方式)

甲方應給付價金金額為:

  1. 全額預付__________元(折扣率:_____ ,不得高於百分之二 十)。
  2.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(不須計付利息)(頭期款金額: __________元;各期金額:_____ 元;總計共_____ 期、 __________元;與預付全額之差額為: __________)。

前項價金,係以下列方式給付:

  1. 現金
  2. 票據
  3. 信用卡(未分期)
  4. 信用卡分期給付:

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:

  1. 全額預付者,不得分刷。
  2. 按期給付對價者,應每期一次刷付,同一日不得分期 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。
  3. 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、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 三人取得乙方對甲方債權之條款。
  4.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。

甲方已瞭解並同意以信用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價金。

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
  1. 以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給付:

    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:

    1. 由 (以下稱貸款機構)辦理消費者信 用貸款分期支 付 ( 以 下 稱 消 費 借 貸 契 約 ) : 總 金 額 ,期數 ,月付金額 。
    2. 甲方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,係指定用途之專案 貸款,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 戶。
    3. 消費借貸契約已經甲方審閱,乙方並已告知並使甲方瞭 解以下事項:
      1. 利息計算方式。
      2. 信用保險之有無。
      3. 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。
    4. 貸款機構之負責人姓名、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 所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網站網址、電子郵件地址、消 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。
    5. 甲方辦理消費貸款,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 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 約。
    6.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,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
    7. 約得收取之費用外,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收取費 用。
    8. 乙方如有歇業、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, 甲方得主張遞延(預付)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,於檢附 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 服務之佐證,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 之貸款餘額。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,不在此限。
    9.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,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。 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,如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,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。
    10. 貸款機構非銀行者,乙方應擔保甲方得行使前述之權 利。

    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;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,將影響個人日後信 貸聲譽。

   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

    (乙方未告知上開事項者,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)

  2. 其他:__________ 。

第 八 條(卡、憑證之使用)

乙方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,應將其 使用方式、服務內容、使用時段、使用地點、使用次數及服務可 使用之期間等項目,載明於卡、憑證之上,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。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、憑證。關於退費 及賠償之規定,該卡、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,並應依 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二十條等規定辦理。

第 九 條(實施前,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)

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,因甲 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,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(不得逾十五 日)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。

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,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(但其最高金額 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)。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 時,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
第 十 條(實施後,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)

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,乙方應 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(不得逾三十日)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 務之費用,並扣除經甲方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, 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。

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:

  1.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(次、小時)使用費新臺幣_____ 元乘以 實際使用堂(次、小時)之費用。
  2.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(次、小時)使用費者,按契約存續期間 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,作為退費金額。

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,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, 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(但其最高 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)。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,乙方不 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
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,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 包裝商品,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 裝商品仍屬未拆封。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, 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,未約定單價者,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。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,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 用罄前,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甲方拆封;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, 亦同。

第 十一 條(可歸責於乙方,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)

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,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 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,或變更服務地點,或甲方書面指定之美 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,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 契約。

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計算約定退費予甲方,但不得扣除 解約手續費;並應額外賠償予甲方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之解 約手續費。

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,如經甲方同意,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乙 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。

第 十二 條(不可歸責於雙方,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)

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雙方或甲方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 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:

  1. 因天災、戰亂、政府法令、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 方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債務。
  2. 甲方因死亡、疾病、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,致難以繼續 接受本契約之服務。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 者,乙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。

前項情形,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退還費用予甲方。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
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死亡、疾病、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 他處而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, 逾期不得終止。

第 十三 條(終止契約後乙方之附隨義務)

甲方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,本契約終止者,乙方就有關甲方 之生命、身體或健康等事項,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、 協助及交付第五條、第六條之紀錄。

第 十四 條(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方式)

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。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時,其範本參照附件○。

第 十五 條(甲方受領服務之預約)

甲方受領美容服務,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,如未約定則為不需 預約。

甲方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,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 內事先通知乙方。

甲方遲延受領美容服務,乙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,由甲方負擔。

第 十六 條(擔保條款)

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,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 、__________ , 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 __________、__________ (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 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)。

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,乙方應退還甲方 已付之全部費用。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,致無法達成約定效 果者,不在此限。

第 十七 條(乙方履約保障)

甲方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,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,或依 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,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

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,乙方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,提供履約保 障。

乙方提供履約保障如下(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): □由○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,代 為履行乙方應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。 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○年○月○日(出售日)起至○年○月○日止(至少一年,如契約逾一年者,應與契約期間一致)。

  1.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○銀行(即信託業者)開立信託專戶管理, 乙方為委託人,且得自為受益人,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,按 比例按期(年、季或月)自專戶領取。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○ 年○月○日(出售日)起至○年○月○日止(至少一年,如契約逾 一年者,應與契約期間一致)。乙方發生解散、歇業、破產 宣告、遭撤銷設立登記、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,視為乙方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。
  2.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,先時存入 ○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○電子支付機構於○金融機 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,並專款專用。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○ 年○月○日(出售日)起至○年○月○日止(至少一年,如契約逾 一年者,應與契約期間一致)。
  3. 乙方已與○公司(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)等相互連帶保證,乙 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,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 定,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。上列公司不得為 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,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。
  4. 乙方已加入由○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, 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,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 規定,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 品。
  5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。註明:__________ 。 乙方應提供前述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,以利甲方查詢。

第 十八 條(甲方之變更)

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,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 移轉予第三人。

前項之第三人,自乙方同意時起,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 權利義務。

第 十九 條(乙方之變更)

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,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美 容業者。

前項情形,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,乙方於退費時不 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甲方如另有損害,並得請求賠償。

第 二十 條(個人資料保護)

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美容服務,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 服務內容、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,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

第二十一條(服務處所之選擇)

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美容服務。

第二十二條(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)

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,得合意變更契約內容。但變更後之內容, 更不利於甲方者,乙方應向甲方詳細說明變更前後之差異,並經 甲方書面確認同意,始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。

第二十三條(爭議之處理)

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,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 定,為申訴、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。

第二十四條(法院管轄)

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,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,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

第二十五條(契約書之分執保管)

本契約一式二份,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,乙方不得藉故收回。

第二十六條(其他協議事項)

  1. _______________ 。
  2. _______________ 。
  3. _______________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