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8日衛授疾字第1120300459號函發布
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
立契約書人:
消 費 者 (以下簡稱甲方)
美 容 業 者 名 稱 (以下簡稱乙方)
甲乙雙方同意就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:
第 一 條(美容之定義與服務範圍)
本契約所稱美容,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、臉部美容等 之行為。
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項目:
- 化粧;
- 臉部美容;
- 肌膚保養;
- 美容諮詢;
- 相關商品之販賣;
- 其他:_______________ 。
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____。
-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,已將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交付甲方並給
予至少三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。
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
第 二 條(權利義務之依據)
甲乙雙方關於本件美容之權利義務,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; 本契約未約定者,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。
本契約之附件、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,均為 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。
甲乙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,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。但本契 約條款較其他特別協議事項更有利於甲方,而為甲方於協議時所 不知者,不在此限。
第 三 條(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)
甲方如有需要,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,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 之規定(如附件 ),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。會員就 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,不得低於非會員,所負擔之義務, 不得高於非會員。
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,並應於訂約前交付甲方審閱。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,於訂約前向甲方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,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,並 經甲方簽名確認。
如發行會員卡者,會員卡不慎遺失、毀損或被竊時,乙方於甲方 申請補發後,應製作補發新卡,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 元。 (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)
第 四 條(繼續性美容服務、項目及方式之說明)
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甲方所選擇之美容項目、 對價、計價方式、次數、期間、效果分析、副作用、危險性等, 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、性質、效用、數量及 價格,於訂約前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,並提供相關之書面。 乙方應將為甲方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,製作紀錄並經甲方 簽名確認後,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,並提供甲 方紀錄影本,以供查對;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 影本。
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,得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 法為之。
第 五 條(乙方之詢問及處置義務)
乙方於實施美容項目前,應詢問、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 中、是否屬過敏性體質、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、肌膚有無敏感性 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。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。 前項詢問,應以書面為之,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, 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,以供查對;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。
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,得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。
於甲方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,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 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,應即告知他方。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 外,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。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,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、使用之商品 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,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 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。
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,應尊重甲方之意見。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, 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。
第 六 條(費用明確性原則)
入會費新臺幣__________元。
- 以美容服務為必要給付者:
本契約之總費用(含入會費【非會員免收】、所需商品、材 料費、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)共計新臺幣 元,其 細目如附件_______。
-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或以優惠價格搭配銷售美容服務: 甲方購買商品之項目及金額_______________: 。
美容服務之時間:__________ ;次數:_____ ;費用:__________ (市 價:__________);服務可使用之期間:____________________ ;其細目 如附件_____ 。(美容服務之費用【市價】未載明或低於本契約之 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,視為該服務費用【市價】占總費用百 分之五十。)
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退還所贈 未使用之服務費用【市價】予甲方。
繳費項目未明列者,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。
甲方因繳費而獲得乙方贈送之商品(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 十),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,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,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。
乙方以贈送甲方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,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,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不得以贈送會籍為 由,而不計入退費計價。
第 七 條(價金金額與付款方式)
甲方應給付價金金額為:
- 全額預付__________元(折扣率:_____ ,不得高於百分之二 十)。
-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(不須計付利息)(頭期款金額: __________元;各期金額:_____ 元;總計共_____ 期、 __________元;與預付全額之差額為: __________)。
前項價金,係以下列方式給付:
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:
- 全額預付者,不得分刷。
- 按期給付對價者,應每期一次刷付,同一日不得分期 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。
- 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、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 三人取得乙方對甲方債權之條款。
-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。
甲方已瞭解並同意以信用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價金。
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
-
以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給付:
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:
- 由 (以下稱貸款機構)辦理消費者信 用貸款分期支 付 ( 以 下 稱 消 費 借 貸 契 約 ) : 總 金 額 ,期數 ,月付金額 。
- 甲方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,係指定用途之專案 貸款,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 戶。
- 消費借貸契約已經甲方審閱,乙方並已告知並使甲方瞭 解以下事項:
- 利息計算方式。
- 信用保險之有無。
- 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。
- 貸款機構之負責人姓名、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 所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網站網址、電子郵件地址、消 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。
- 甲方辦理消費貸款,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 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 約。
-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,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
- 約得收取之費用外,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收取費 用。
- 乙方如有歇業、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, 甲方得主張遞延(預付)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,於檢附 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 服務之佐證,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 之貸款餘額。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,不在此限。
-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,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。 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,如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,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。
- 貸款機構非銀行者,乙方應擔保甲方得行使前述之權 利。
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;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,將影響個人日後信 貸聲譽。
(乙方未告知上開事項者,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)
-
其他:__________ 。
第 八 條(卡、憑證之使用)
乙方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,應將其 使用方式、服務內容、使用時段、使用地點、使用次數及服務可 使用之期間等項目,載明於卡、憑證之上,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。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,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、憑證。關於退費 及賠償之規定,該卡、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,並應依 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二十條等規定辦理。
第 九 條(實施前,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)
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,因甲 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,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(不得逾十五 日)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。
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,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(但其最高金額 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)。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 時,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第 十 條(實施後,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)
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,乙方應 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(不得逾三十日)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 務之費用,並扣除經甲方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, 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。
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:
-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(次、小時)使用費新臺幣_____ 元乘以 實際使用堂(次、小時)之費用。
-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(次、小時)使用費者,按契約存續期間 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,作為退費金額。
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,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, 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(但其最高 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)。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,乙方不 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,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 包裝商品,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 裝商品仍屬未拆封。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, 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,未約定單價者,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。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,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 用罄前,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甲方拆封;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, 亦同。
第 十一 條(可歸責於乙方,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)
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,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 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,或變更服務地點,或甲方書面指定之美 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,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 契約。
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計算約定退費予甲方,但不得扣除 解約手續費;並應額外賠償予甲方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之解 約手續費。
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,如經甲方同意,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乙 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。
第 十二 條(不可歸責於雙方,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)
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雙方或甲方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 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:
- 因天災、戰亂、政府法令、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 方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債務。
- 甲方因死亡、疾病、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,致難以繼續 接受本契約之服務。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 者,乙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。
前項情形,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退還費用予甲方。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死亡、疾病、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 他處而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, 逾期不得終止。
第 十三 條(終止契約後乙方之附隨義務)
甲方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,本契約終止者,乙方就有關甲方 之生命、身體或健康等事項,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、 協助及交付第五條、第六條之紀錄。
第 十四 條(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方式)
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。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時,其範本參照附件○。
第 十五 條(甲方受領服務之預約)
甲方受領美容服務,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,如未約定則為不需 預約。
甲方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,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 內事先通知乙方。
甲方遲延受領美容服務,乙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,由甲方負擔。
第 十六 條(擔保條款)
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,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 、__________ , 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 __________、__________ (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 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)。
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,乙方應退還甲方 已付之全部費用。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,致無法達成約定效 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十七 條(乙方履約保障)
甲方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,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,或依 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,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
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,乙方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,提供履約保 障。
乙方提供履約保障如下(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): □由○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,代 為履行乙方應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。 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○年○月○日(出售日)起至○年○月○日止(至少一年,如契約逾一年者,應與契約期間一致)。
-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○銀行(即信託業者)開立信託專戶管理, 乙方為委託人,且得自為受益人,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,按 比例按期(年、季或月)自專戶領取。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○ 年○月○日(出售日)起至○年○月○日止(至少一年,如契約逾 一年者,應與契約期間一致)。乙方發生解散、歇業、破產 宣告、遭撤銷設立登記、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,視為乙方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。
-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,先時存入 ○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○電子支付機構於○金融機 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,並專款專用。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○ 年○月○日(出售日)起至○年○月○日止(至少一年,如契約逾 一年者,應與契約期間一致)。
- 乙方已與○公司(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)等相互連帶保證,乙 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,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 定,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。上列公司不得為 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,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。
- 乙方已加入由○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, 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,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 規定,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 品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。註明:__________ 。 乙方應提供前述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,以利甲方查詢。
第 十八 條(甲方之變更)
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,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 移轉予第三人。
前項之第三人,自乙方同意時起,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 權利義務。
第 十九 條(乙方之變更)
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,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美 容業者。
前項情形,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,乙方於退費時不 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甲方如另有損害,並得請求賠償。
第 二十 條(個人資料保護)
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美容服務,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 服務內容、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,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
第二十一條(服務處所之選擇)
第二十二條(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)
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,得合意變更契約內容。但變更後之內容, 更不利於甲方者,乙方應向甲方詳細說明變更前後之差異,並經 甲方書面確認同意,始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。
第二十三條(爭議之處理)
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,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 定,為申訴、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。
第二十四條(法院管轄)
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,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,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
第二十五條(契約書之分執保管)
本契約一式二份,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,乙方不得藉故收回。
第二十六條(其他協議事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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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_______________ 。
- _______________ 。